中宏团体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怎么样?
2014-12-01 08:56:3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经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后生效。
第十二条保险费率
本公司有权在以下时间修订保险费率,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
一、保险合同内容变更时:
二、被保险人变动时。
第十三条地址变更
投保人通讯地址有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上注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四条合同的终止
一、投保人未按时缴纳保险费的,自保险费到期日之当日24时起,本公司不再承 担保险责任,本合同自动终止:
二、当被保险〃数或承保团体成员与合格团体成员间的比例不符合本公司的投 保规定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三、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后,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要求解除本合同。要求 解除本合同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解除合同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最近一期保险费发票:
4、投保人证明文件:
5、本公司需要的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当日24时起终止。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五条未还款项
本公司如需给付各项利益、退还保险费,且投保人有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等其他未还款项的,本公司有权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第十六条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其解决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 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 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一般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1或武装叛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二部分责任条款
中宏团体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第一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经医生诊断须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简称住院事故),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中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每日 住院津贴乘以扣除本合同载明的免赔天数后的实际住院天数给付被保险人住院津贴保 险金。每一住院事故的给付天数不超过本合同载明的每一住院事故赔付天数限额。
若经医生证明,被保险人因同一住院事故或因此引发的并发症,而需再次住院接受治疗,如前次住院的出院时间与令次住院的入院时间相隔在一百八十天内,将视为 同一住院事故。
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疾病是指被保险人自利益保障生效日起三十天(在本公司连续投保除外〉后,被保险人所患疾病或症状。但不包括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生效前已接受或曾被医生建议需 采取诊疗措施的任何疾病或症状。
住院是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和疾病,经医生诊断正式办理住院手续,须住医院接受治疗超过二十四小时。但不包括下列情况:
1、被保险人在医院的急诊室或急诊观察室入住:
2、被保险人入住康复科、康复病床或接受康复治疗:
3、被保险人住院期间一天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治疗,或一天内住院不满二十四小时,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治疗的除外:
4、被保险人住院体检。
第二条责任免除
除基本条款中的一般责任免除之外,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的住院事故,本公司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该被保险人利益保障生效日起一百二十天内接受扁桃腺、曱状腺、疝气、女性生殖系统疾病的#全查与治疗:
二、精神性疾病(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10010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 射药物:
三、牙齿治疗、美容、整容手术或非医疗性的服务:
四、妊娠(包括异位妊娠)及其并发症、姓娠相关疾病,以及生育、流产、堕胎、难产、节育、不孕、不育或绝育:
五、遗传性疾病,先天性吟形、变形或染色体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