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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信诺加倍防护重大疾病保险

2014-11-28 10:19:1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同的说明

  1.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 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协议构成。

  您方(见33.1)须一并阅读并核对构成本合同的任何资料,以确保我方(见

  33.2)所提供的保障是您方所需要的。

  本合同为非分红保险。

  2. 投保信息变更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您方提供给我方的职业、住址或其他投保信息发 生了变更,请及时通知我方,以便于我方及时为您方改变保险合同上的相关信

  息。

  如果您方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而未通知我方,我方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 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您方。

  3. 合同内容变更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经您我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我方将会给您方送交一份新的保险单或在原保险合同上批注, 或者寄送批单。

  4. 本合同的有效 性

  本合同必须由我方授权代表签署方为有效。

  未经我方的书面批准或批注,本合同的任何变动都将是无效的。非经我方 以书面形式加以批准,我方的任何保险代理人、销售代表和服务代表都无权修 正或豁免本合同的任何规定。

  5. 双方遵守本合 同的义务

  您方和我方应遵守本保险条款,如果您方未能遵守本保险条款,我方将有 权根据本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决定是否给付保险金(见33.3)。

  第二章 本合同的保障范围及不保事项

  6. 投保年龄 年龄为18周岁至50周岁(见33.4),符合我公司规定的投保条件的人士 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7.保险责任本合同所提供的保障在世界各地全天24小时适用。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之内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之内,如果

  被保险人首次经专科医生(见33.5)诊断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我方将

  向投保人无息返还本合同累计已交全部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之后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之后,如果 被保险人首次经专科医生诊断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我方将按本合同 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见 33.6)导致本合同所约 定的重大疾病,不受以上180天的限制,我方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重 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方最多给付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二、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之后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之后,如果 被保险人首次经专科医生诊断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属 于本合同所约定的特定重大疾病(见33.7),我方在给付第一项重大疾病保险 金的同时,将额外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向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 人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 疾病,且该重大疾病属于本合同所约定的特定重大疾病,不受以上180天的限 制,我方在给付第一项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将额外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

  额的200%向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终 止。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方最多给付一次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三、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方将按本合同累计已交全部 保险费(不含利息)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8. 责任免除 一、如果被保险人因下述任一事项罹患 重大疾病,我方将不支付任何重大

  疾病保险金: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见 33.8);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见33.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33.10),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33.11)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见 33.12);

  (六)战争(见 33.13)、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

  (八)遗传性疾病(见33.14),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33.15)。

  发生上述第一项下第(一)点 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罹患 重大疾病的,本合同

终止,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