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德附加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014-11-27 09:44:1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正德附加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医疗 团体医疗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或从事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内,或从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至建筑工地往返途中,遭受意外伤害的,本公司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5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在医院治疗时,本公司对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 180日内所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每次索赔在扣除 50元后,剩余医疗费用按 9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医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将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该项责任的承担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80日。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医院治疗,本公司均按本条规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所发生的本公司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经从社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正德附加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1投保人与本公司的合同
1.1合同构成正德附加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是主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附加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变更申请书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1.2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见7.1)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次日零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生效,生效日应载于保险单上。本公司自生效日的零时起开始承担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1.3投保范围本附加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主险合同相同。
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保险责任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或从事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内,或从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至建筑工地往返途中,遭受意外伤害的,本公司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见7.2)之日起5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在医院(见7.3)治疗时,本公司对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所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每次索赔在扣除50元后,剩余医疗费用按9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医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将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该项责任的承担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80日。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医院治疗,本公司均按本条规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所发生的本公司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经从社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本公司���对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2.2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醉酒(见7.4)、斗殴(见7.5)、故意自伤;
(4)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见7.6)或滥用政府管制药品(见
7.7);
��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8)、无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9)或驾
驶无有效行驶证(见7.10)的机动车(见7.11)、助动交通工具(见
7.12);
(7) 牙齿治疗、美容手术或非医疗性的服务;
(8) 被保险人流产、分娩(含剖腹产)或由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