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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生附加额外给付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2014-11-27 09:09:2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加合同 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附加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附加合同;发生保险 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条规定的附加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 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得解除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四条 年龄确定及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以法定证件载明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周岁年龄。您在申请投保时,应按 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若发生错误,我们依下列约定处理: 一、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

  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款规定的附加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得解除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 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 比例给付。

  三、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 险费退还给您。

  第十五条 受益人指定与变更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七章 附表

  附表:重大疾病种类表 以下第一至二十五类重大疾病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制定了规范定义的疾病, 第二十六至三十类重大疾病是我们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制定了规范定义的 疾病范围之外增加的疾病。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应当由专科医 生11明确诊断。

  11 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 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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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

  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

  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

  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 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

  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

  性变化;

  (4)发病九十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

  于 50%。

  三、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

  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一百八十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12;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13;

  (3)14中的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三项或三项以上。

  四、重大器官移植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

  术或造血干细胞移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植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

  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

  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

术(或称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