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生附加额外给付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2014-11-27 09:09:2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附加合同成立的标 志。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批注的次日
4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 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5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7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 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 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8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 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9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 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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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时起开始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均载明于保险单或保险单批注上。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在犹豫期后请出具下列文件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一、保险合同; 二、解除合同申请书; 三、您的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 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10。
第十条 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 一、主合同解除、期满、终止或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 二、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三、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四、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时,除本附加合同已列明的处理方式外,其他情况应按投保人解除合同 处理。
第五章 保险金申请
第十一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 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病历、病理、血液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诊 断证明文件;
四、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或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或资料。
第六章 一般条款
第十三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附加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
10 现金价值:指本附加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您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 的那部分金额。各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载明于保险单现金价值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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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 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