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仑健康长寿宝长期护理保险如何?
2014-11-26 10:06:2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昆仑健康长寿宝长期护理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身故
一、 疾病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已交的本合同和“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长寿宝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意外险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后,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已交的本合同和附加意外险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 长期护理保险金
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其它原因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在观察期结束的次日,本公司按已交的本合同和附加意外险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其它原因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在观察期结束的次日,本公司按已交的本合同和附加意外险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三、 健康护理保险金
自本合同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起至被保险人年满59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含)止,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本公司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八给付健康护理保险金。
如果投保人同时投保了“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长寿宝长期护理保险(万能型)”(以下简称“附加万能险”),则健康护理保险金自动进入附加万能险合同的保单账户,具体事项以附加万能险合同的约定为准。
四、 老年护理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含)止,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本公司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八给付老年护理保险金。
如果投保人同时投保了附加万能险,则老年护理保险金可以自动进入附加万能险的保单账户,具体事项以附加万能险合同的约定为准。
五、 长寿护理保险金
在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仍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本公司按已交的本合同和附加意外险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给付长寿护理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合同构成
“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寿宝长期护理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单年度和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合同生效日为计算基准。
第三条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如果投保人在此期间提出撤销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本公司将在扣除10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的保险费。自投保人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撤销,本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