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康颐定期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
2014-11-26 10:01:5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太平康颐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身故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37岁 | 18800.00元 | 20年 |
重大疾病40.0万 |
至100周岁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一、 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90天后因非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项或多项本合同第三十一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内(含第 90天)因非意外伤害事故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第三十一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合同所交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重大疾病的,我们按本合同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二、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之前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1. 如果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前身故,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
2. 如果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后身故,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交费年期数
太平康颐定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2012年4 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特别提示
感谢您选择了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常用的基本名词释义。
基本名词释义:
投保人 : 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人,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 务。在本合同中以“您”代称。
被保险人 :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也可以为自己投保,成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 :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 权的人。
此外,在您阅读本条款正文之前,请先浏览一下目录,以便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本条款中的每一部分都关乎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并关注注释内容
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 效力)、批注,以及经您与我们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文件。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0 天至55 周岁。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 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如果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第三十一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时的年龄未满 4 周岁,则保险金额为下表中规定的金额:
被保险人年龄 保险金额(占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比)
不足1 周岁 20%
满1 周岁但未满 2 周岁 40%
满2 周岁但未满 3 周岁 60%
满3 周岁但未满 4 周岁 80%
如果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第三十一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时的年龄已满 4 周 岁,则保险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周岁:指按照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发病:指被保险人出现本合同所界定疾病的前兆或异常的身体状况,或已经显现足以使一般人士引起注意并 寻求诊断、治疗或护理的病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