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生附加住院费用报销医疗保险B款
2014-11-26 09:41:0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单批注的次日 零时起开始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均载明于保险单或保险单批注上。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您请出具下列文件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一、保险合同; 二、解除合同申请书; 三、您的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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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18。
第十条 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一、主合同解除、期满或终止; 二、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三、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我们不同意您续保; 四、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时,除本附加合同已列明的处理方式外,其他情况应按投保人解除合同 处理。
第五章 保险金申请
第十一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 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住院医疗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诊断书、住院证明、医疗费用原始单据及出院小结原始件, 施行手术者则需提供手术证明文件;
四、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或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或资料。
第六章 一般条款
18 现金价值:指本附加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 那部分金额。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为最近一期已交保险费乘以以下《保险费退还比例表》所对应的比例 所得金额。
《保险费退还比例表》
本附加合同最近一期已交保险费未到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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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交费方式下退还保险费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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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月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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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交 |
季交 |
半年交 |
年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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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十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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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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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九个月但不满十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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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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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八个月但不满九个月 |
— |
— |
—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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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七个月但不满八个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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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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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六个月但不满七个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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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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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五个月但不满六个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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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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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四个月但不满五个月 |
— |
— |
4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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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三个月但不满四个月 |
— |
— |
25%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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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二个月但不满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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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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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二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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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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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附加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 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 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