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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附加意外伤害门急诊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2014-11-26 09:31:1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幸福附加意外伤害门急诊费用补医疗保险怎么样?

  幸福附加意外伤害门急诊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门急诊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门、急诊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经医生诊断须在医院门、急诊接受治疗,我们对此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在医院门、急诊治疗时实际支出的、属于本附加险合同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必要且合理的治疗费用(不包括住院治疗费用),对于扣除了被保险人从他人或其他机构获得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我们按85%比例给付。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无论我们向受益人一次或多次给付保险金,我们按以上方式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门、急诊费用保险金不超过您在投保或续保时与我们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  

  附件23

  幸福附加意外伤害门急诊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条款

  (2009年9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按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保险法修订)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指投保人)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我们”均指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2

  1.1 合同构成。.. 2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2

  1.3 投保范围。.. 2

  1.4 保险期间。.. 2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

  2.1 保险金额。.. 2

  2.2 保险责任。.. 2

  2.3 责任免除。.. 2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

  3.1 受益人 3

  3.2 保险金申请。.. 3

  3.3 诉讼时效。.. 4

  4. 如何交纳保险费。.. 4

  4.1 保险费的交纳。.. 4

  4.2 宽限期与续保。.. 4

  5.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4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4

  6. 其他事项。.. 4

  6.1 年龄和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 4

  6.2 扣除款项。.. 5

  6.3 职业或工种变更。.. 5

  6.4 合同效力的终止。.. 5

  6.5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5

  [1]、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续保时被保险人年龄不能超过64周岁。

  [2],并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经医生诊断须在医院[3]门、急诊接受治疗,我们对此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在��院门、急诊治疗时实际支出的、属于本附加险合同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4]范围内必要且合理的治疗费用(不包括住院治疗费用),对于扣除了被保险人从他人或其他机构获得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我们按85%比例给付。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无论我们向受益人一次或多次给付保险金,我们按以上方式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门、急诊费用保险金不超过您在投保或续保时与我们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

  [5]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6],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7];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8]、无有效驾驶证驾驶[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0]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11]、跳伞、攀岩[12]、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13]、摔跤、武术比赛[14]、特技表演[15]、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6]获得补偿的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用,申请人应从相关机构申请补偿后,再向我们提出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17];

  (3) 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医疗诊断书(包括必要的病历记录及检查报告)、门急诊医疗费用的原始凭证(含费用清单及明细)等原始凭证;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5) 若从他人或其他机构获得了补偿,则须提供从他人或其他机构报销的���始凭证;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18],如果我们已给付过任何保险金,则不退还。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19]零时;

  (2)本附加险合同期满,且我们决定不再与您续保本附加险合同或您已申请终止本附加险合同;

  (3)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时。

  [1]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2]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