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境外紧急救援团体医疗保险
2014-11-25 10:09:3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投保人应按约定方式交纳相应的保险 费。
投保人需减少被保险人时,可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可以与本公司约定减少的被保 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日;对申请减少被保险人但没有约定对应的保险责任终止日的,本公司 以收到减少被保险人书面申请日为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日。本公司自保险责任终止日 二十四时起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同时本公司将按下列方式退还保险费:
1. 若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尚未开始,本公司将向投保人退还其为该被保险 人交纳的保险费;
2. 若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已经开始,本公司将向投保人退还下列两项较小 者:
(1) 该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终止日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2) 该被保险人的净保险费与已赔付的理赔金额两者之差。
当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数少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最低人数,或低于团体成员 中有参保资格人数的最低比例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同时向投保人退还退保金。
第八条 保险计划的确定
本合同根据各项保险责任赔付限额的不同提供四个计划,即《保险计划表》(见附表)
中的计划一、计划二、计划三和计划四。投保人可以根据实际需求为每一被保险人选择一个 保险计划,并在保险计划明细或合同批注中载明。
第九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被保险人在其个人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需要援助时,应立即拨打 指定的救援电话与救援机构联系,由其指挥服务网络提供救援服务,除非在异常紧急的情况 下,被保险人本人因健康状况须急救而无法与救援机构取得联系,在这种紧急情况下,被保 险人可以延迟通知救援机构,但最迟不超过保险事故发生后的 24 小时。
第十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批单、批注或保险计 划明细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 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 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二条 年龄错误
本合同中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有效身份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提供给本公司的被保险人名册中载明各被保险人与其有效身 份证件相符的出生日期,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该被保险人的参保资格,并将退还该被保险人的净保险费。对参保 资格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行使上述解除权适用“本公 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 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 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 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十三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不作上述通知时,本公司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通讯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 送达投保人。
第十四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