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泰恒泰重大疾病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1-25 09:59:0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信泰恒泰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初次重大疾病 豁免保费 二次重大疾病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25岁 | 3500.00元 | 20年 |
保险费豁免6.6万 身故保险金10.0万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10.0万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20.0万 满期保险金10.0万 |
至80周岁 |
31岁 | 2600.00元 | 20年 |
保险费豁免4.9万 身故保险金10.0万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10.0万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10.0万 满期保险金10.0万 |
至80周岁 |
42岁 | 6350.00元 | 15年 |
保险费豁免8.9万 身故保险金10.0万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10.0万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10.0万 满期保险金10.0万 |
至80周岁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首次重大疾 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首次被确诊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且该确诊发生在本附加合同生 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的,我们退还 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疾病首次被确诊本附加合同定义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且该确诊发生在本 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后保险期间届满日前的, 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首次被确诊本附加合同定义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 病的,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1)若首次确诊的重大疾病为一种,我们按所确诊重大疾病所在组的保险金额给付首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组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终止。
(2)若首次确诊的重大疾病为多种,可以选择其中一种重大疾病向我们申请首次重大 疾病保险金,我们按所申请的重大疾病所在组的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 金,该组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终止。
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其余三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继续有效,但本附加合同的现 金价值减少为零,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现金价值和保险费均减少为零。
保险费豁免
自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 我们将豁免本附加合同的各期应付保险费。
第二次重大 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首次被确诊本附加合同仍继续有效的三组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 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且该确诊发生在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一百八十日后的,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1)若首次确诊的重大疾病为一种,我们按所确诊重大疾病所在组的保险金额给付第 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2)若首次确诊的重大疾病为多种,可以选择其中一种重大疾病向我们申请第二次重 大疾病保险金,我们按所申请的重大疾病所在组的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 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2009年11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 我们之间订立的“信泰附加恒泰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n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的订立 若您已与本公司订立了信泰恒泰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您可向
我们申请订立信泰附加恒泰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但须经我们审 核同意。主合同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内容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 的约定不一致,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成立日载明于保险单或
批单上。
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或批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 同生效,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生效日 为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1.3 投保年龄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出生三十天至五十五周岁。
1.4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