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泰恒泰重大疾病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1-25 09:59:0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满八十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 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Y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相同。
2.2重大疾病分组及各组保 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三十五种重大疾病分为A、B、C、D四组。您可以在B、C、D三组
中任意选择一组,其保险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其余三组保险金额 均等于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A组B组C组D组
恶性肿瘤良性脑肿瘤严重原发性心肌病严重Ⅲ度烧伤
急性心肌梗塞脑炎后遗症或脑膜
炎后遗症心脏瓣膜手术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脑中风后遗症严重帕金森病严重原发性肺动脉
高压坏死性筋膜炎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严重运动神经元病主动脉手术系统性硬皮病
冠状动脉搭桥术严重多发性硬化症严重心肌炎多个肢体缺失
终末期肾病肌营养不良症输血性HIV感染埃博拉病毒感染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
代偿期重症肌无力严重克隆病肝豆状核变性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
肝炎脑动脉瘤开颅手术脊髓灰质炎严重脑损伤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
血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原发性硬化性胆管
炎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首次被确诊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且该确诊发生在本附加合同生
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的,我们退还 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疾病首次被确诊本附加合同定义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且该确诊发生在本 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后保险期间届满日前的, 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首次被确诊本附加合同定义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 病的,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1)若首次确诊的重大疾病为一种,我们按所确诊重大疾病所在组的保险金额给付首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组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终止。
(2)若首次确诊的重大疾病为多种,可以选择其中一种重大疾病向我们申请首次重大 疾病保险金,我们按所申请的重大疾病所在组的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 金,该组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终止。
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其余三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继续有效,但本附加合同的现 金价值减少为零,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现金价值和保险费均减少为零。
保险费豁免自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我们将豁免本附加合同的各期应付保险费。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首次被确诊本附加合同仍继续有效的三组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
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且该确诊发生在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一百八十日后的,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1)若首次确诊的重大疾病为一种,我们按所确诊重大疾病所在组的保险金额给付第 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2)若首次确诊的重大疾病为多种,可以选择其中一种重大疾病向我们申请第二次重 大疾病保险金,我们按所申请的重大疾病所在组的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 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2.4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故意自伤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7.1,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7.2;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7.3。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 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 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
Z 如何支付保险费
3.1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与主合同相同,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3.2保险费率的 调整
我们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的权利,但须经国务院保险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