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附加添益B款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2014-11-25 09:54:2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友邦附加添益B款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住院津贴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5岁-5岁 | 60.00元 | 1年 |
附加添益住院给付医疗保险-住院给付30元 附加添益住院给付医疗保险-重症监护给付30元 |
1年 |
15岁-15岁 | 200.00元 | 1年 |
附加添益住院给付医疗保险-重症监护给付100元 附加添益住院给付医疗保险-住院给付100元 |
1年 |
0岁 | 60.00元 | 1年 |
住院津贴30元 |
1年 |
27岁 | 0.00元 | 1年 |
住院费用补偿5000元 |
1年 |
28岁 | 330.00元 | 1年 |
住院津贴10000元 |
1年 |
30岁 | 600.00元 | 1年 |
住院津贴10000元 |
1年 |
30岁 | 790.00元 | 1年 |
住院费用10000元 手术费10000元 |
1年 |
30岁 | 790.00元 | 1年 |
手术费补偿10000元 住院费用补偿10000元 |
1年 |
43岁 | 485.00元 | 1年 |
住院津贴5000元 |
1年 |
53岁 | 685.00元 | 1年 |
住院费用5000元 |
1年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而入住医院治疗,则本公司按如下公式给付住院费用补偿金予被保险人:
住院费用补偿金 = 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住院费用 – 任何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
上述“任何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包括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取得的住院费用补偿。
每次疾病或意外事故的住院费用补偿,最高以保险单上或批注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而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九十日,则视为同一次住院费用补偿。
友邦附加添益B款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友邦附加添益B款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根据投保单或批注的约定,附加于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而成立。上述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上述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则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疾病(释义一)或遭受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而入住医院(释义二)治疗,则本公司按如下公式给付住院费用(释义三)补偿金予被保险人:
住院费用补偿金 = 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住院费用 – 任何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
上述“任何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包括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释义四)、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取得的住院费用补偿。
每次疾病或意外事故的住院费用补偿��最高以保险单上或批注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而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九十日,则视为同一次住院费用补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任何恐怖分子行为;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1)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2)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