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守御人生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
2014-11-25 09:48:2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友邦守御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30岁 | 12870.00元 | 20年 |
满期生存金300.0万 意外身故90.0万 重大疾病30.0万 非意外身故90.0万 |
至65周岁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 (释义一)后首次发病 (释义二),并被专科医生 (释义三)
首次确诊患有重大疾病 (释义四)或初次接受重大疾病定义中所指的手术的,则本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且对本附加合同项下
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及满期金此三项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最先发生者予以给付。最先
发生时日以身故发生时日、重大疾病确诊时日或满期时日为准。
二、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发生主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并在全残持续期内,则本公司将参照主合同的相关约定,
豁免投保人所应支付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友邦附加守御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友邦[2009]第0100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准予备案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及构成
《友邦附加守御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友邦守御人生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
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
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则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第二条 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 (释义一)后首次发病 (释义二),并被专科医生 (释义三)
首次确诊患有重大疾病 (释义四)或初次接受重大疾病定义中所指的手术的,则本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且对本附加合同项下
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及满期金此三项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最先发生者予以给付。最先
发生时日以身故发生时日、重大疾病确诊时日或满期时日为准。
二、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发生主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并在全残持续期内,则本公司将参照主合同的相关约定,
豁免投保人所应支付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释义五),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释义六);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释义七)。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并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第五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投保人于犹豫期内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附加合同或于本附加合同犹豫期后向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