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附加境外每日重病监护医疗保险
2014-11-25 09:38:3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友邦附加境外每日重病监护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0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疾病(释义一)或因遭受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寿险 主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而入住境外(释义二)医院(释义三)重病监护病房(释义四) 治疗,则对于同一住院原因,本公司按投保单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境外每日重病监护给付金额乘以入住重病监护病 房日数(释义五)给付补偿金予被保险人。同一住院原因的给付,最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九十日,则视为同一住院原因给付。
友邦附加境外每日重病监护医疗保险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友邦附加境外每日重病监护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
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寿险主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
而成立。主合同及寿险主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上述
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疾病(释义一)或因遭受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寿险
主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而入住境外(释义二)医院(释义三)重病监护病房(释义四)
治疗,则对于同一住院原因,本公司按投保单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境外每日重病监护给付金额乘以入住重病监护病
房日数(释义五)给付补偿金予被保险人。同一住院原因的给付,最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九十日,则视为同一住院原因给付。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身处中国大陆地区期间;
(2)中暑、屈光不正、精神疾病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
(3)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不孕症、避孕及绝育;
(4)美容和外科整形或任何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
(5)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
(6)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既非手术又非药物的治疗;
(7)扁桃腺、腺状肿、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的疾病,但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持续有效达一百二十日以后接受此 四项治疗或外科手术者不在此限;
(8)本附加合同所附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寿险主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所列第(1)、(2)、
(3)、(4)、(6)、(9)、(11)至(17)项责任免除事项;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释义六)。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附加本附加合同并支付应付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则本附加合同生效,生效 日以批注所载生效日期为准。
第五条 投保年龄、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岁至六十岁。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本公司支付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若本公司同意该续 保,则本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本附加合同可按上述续保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四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
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为同一日期,则可续保至被保险人六十四岁生日)。
第六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寿险主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合同;
(3)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4)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被保险人六十五岁生日(若被保险人生日与保险单周年日为
同一日期);
(5)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本附加合同所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