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附加护身符D款重大疾病保险
2014-11-25 09:37:0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友邦附加护身符D款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33岁 | 4855.00元 | 至60周岁 |
重大疾病50.0万 |
至60周岁 |
35岁 | 3141.00元 | 25年 |
重大疾病30.0万 |
25年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或初次接受重大疾病定义中所指的手术的,则本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或接受该手术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终止,同时主合同的保险金额应当是其基本保险金额减去本附加合同所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
对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及主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此三项保险金,本公司以最先发生者予以给付,最先发生时日以重大疾病确诊时日、身故时日或全残时日为准。根据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若先给付主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则不再给付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先给付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则该给付以一次为限;若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则不再给付主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若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大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则在给付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金后,主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仍然存在。
友邦附加护身符D款重大疾病保险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友邦附加护身符D款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其所附加于的主保险合同《友邦护身符定期寿险》(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则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释义一)后首次发病(释义二),并被专科医生(释义三)首次确诊患有重大疾病(释义四)或初次接受重大疾病定义中所指的手术的,则本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或接受该手术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终止,同时主合同的保险金额应当是其基本保险金额减去本附加合同所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
对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及主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此三项保险金,本公司以最先发生者予以给付,最先发生时日以重大疾病确诊时日、身故时日或全残时日为准。根据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若先给付主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则不再给付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先给付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则该给付以一次为限;若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则不再给付主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若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大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则在给付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金后,主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仍然存在。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释义五),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释义六);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释义七)。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若投保人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