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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附加护身符D款重大疾病保险

2014-11-25 09:37:0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有借款,则先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下列情况将按解除合同处理:

  (1)投保人向本公司申请解除主合同;

  (2)自本附加合同中止效力之日起满二年投保人与本公司未达成效力恢复协议;

  (3)若被保险人身故且根据主合同的约定不能给付身故保险金,而根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也不能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4)主合同豁免保险费或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而本附加合同未能做相同处理;

  (5)主合同进行一般转换或保证转换后。

  第十三条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医院出具的病历、必需的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诊断报告以及由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书、手术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四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五条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身体检查及司法鉴定

  在申请索赔期内,本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作身体检查或提供有关的检验报告。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十七条 释义

  一、等待期: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为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期间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或接受重大疾病定义中所指的手术,则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释义九)而导致被首次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或初次接受重大疾病定义中所指的手术的,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二、发病:指被保险人出现重大疾病的前兆或异常的身体状况,或已经显现足以促使一般普通谨慎人士引起注意并寻求诊断、治疗或护理的病症。

  三、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四、重大疾病:指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

  1)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