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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5 09:31:2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致本合同所承保的危险有显著增加时,投保人应于 该变更发生后十日内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有权根据危险增加的程度自变更之日起增加相应的保险费,或在变更 足以直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该被保险人的情况下自变更之日起终止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被保险人由 于职业、工作场所、设备、业务种类或其他变更,导致本合同所承保的危险显著减少时,本公司在收到投保人变更 书面通知后,根据危险减少的程度自变更之日起减少相应的保险费。
若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被保险人由于职业、工作场所、设备、业务种类或其他变更,导致本合同所承保的危险 有显著增加,足以直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该被保险人,则本公司对因上述危险增加而导致被保险人发生 的保险事故不负赔偿责任,并终止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相应部分的未满期保险费;若上述 未如实告知对本合同构成严重影响的,则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但本公司行使 合同解除权及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终止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及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终止权的限制“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 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 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 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但若上述未如实告知情况仅对某被保险人是否应获得被保资格产生影响的,本公 司仅有权终止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对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足以产生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 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仅对某被保险人是否应获得被保资格产生影响的,对该被保险人于被保险资 格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对应的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对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足以产生影响,从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也 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仅对某被保险人是否应获得被保资格产生影响,从而对该被保险人保 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该被保险人于被保险资格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但应当退还对应的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及终止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发生保 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及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终止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及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终止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及终止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 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及终止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发生保险事故的,本 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三十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 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 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保险金申请
若被保险人在申请医疗费用保险金时,申请人(释义五十七〉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之)医院出具的完整的病历卡、出院小结(若有住院〕、疾病诊断证明书、病理报告及医疗费原始收据、明细帐 单;
(”若被保险人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