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安康团体补充住院医疗保险
2014-11-25 09:09:2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长城安康团体补充住院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补充住院医疗 团体医疗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对被保险人所发生的符合投保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规定范围的各项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中由被保险人个人自负的部分,本公司在扣除一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具体约定。
本公司所给付的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安康团体补充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长寿发[2009] 98号,2009年9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及被保险人名册等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投保人和本公司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长城安康团体补充住院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对被保险人所发生的符合投保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规定范围的各项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中由被保险人个人自负的部分,本公司在扣除一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具体约定。
本公司所给付的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不属于投保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
十、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所致的住院医疗费用;
十一、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金赔付,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否则不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四条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成立后,本公司将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本合同生效日期以保险单载明的生效日期为准,本公司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自本合同约定的生效日零时开始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的保险费根据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免赔额、赔付比例和保险金额及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本合同期满后,本公司有权对提出续保申请的合同重新审核,并做出合理的调整。
第七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本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