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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安康团体补充住院医疗保险

2014-11-25 09:09:2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投保人应向本公司提供最近三年被保险人群的人员变化、医疗费用支出情况的有关数据和资料。

  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本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条 就诊医院

  被保险人就诊的医院仅限于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院。

  第十一条 保险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发生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由本人垫付。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理赔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一)保险合同;

  (二)就诊医院出具的入出院证明;

  (三)首次申请理赔时,申请人应提供就诊医院出具的该被保险人在该保险期间内历次的医疗诊断书、病历及医疗费用原始凭证;在该保险期间内再次申请理赔时,则只需提供当次的医疗诊断书、病历及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五)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若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了部分医疗费用的补偿并无法提供医疗费用原始凭证时,需提供加盖支付费用单位印章后的医疗费用原始凭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并注明已给付的比例和金额,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承担剩余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

  以上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本公司在收到理赔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理赔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受益人对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二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或对该被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并退还其未满期净保险费。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将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多收的保险费。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变动

一、投保人在职人员变动时,新增被保险人应在加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加入本合同,并由投保人书面向本公司提出申请,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保险费后,签发相应批单作为本合同附件,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新增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和首批参保人员的终止时间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