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安康团体一年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2014-11-25 09:08:2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长城安康团体一年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团体医疗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后(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经专科医生诊断初次发生本合同所附“重大疾病”(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前已患的有关疾病或症状除外),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除续保外,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含三十日)初次发生本合同所附“重大疾病”,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安康团体一年定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长寿发[2009] 98号,2009年9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及被保险人名册等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投保人和本公司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长城安康团体一年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正式在职员工,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作为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被保险人所在单位可作为投保人统一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投保时,投保单位在职人员最低投保人数不可少于五人。当投保人数不少于五人但不足八人时,投保比例必须为百分之百;当投保人数不少于八人时,投保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七十五。
正患病住院或全休、半休者以及未经本公司审核同意的人员不能作为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后(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经专科医生诊断初次发生本合同所附“重大疾病”(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前已患的有关疾病或症状除外),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除续保外,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含三十日)初次发生本合同所附“重大疾病”,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金赔付,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否则不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五条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成立后,本公司将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本合同生效日期以保险单载明的生效日期为准,本公司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自本合同约定的生效日零时开始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第七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的保险费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及其对应的费率标准确定。本公司若调整费率,本合同续保时将根据续保生效当时的费率重新计算保险费。
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第八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本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