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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安康团体一年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2014-11-25 09:08:2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九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一条 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理赔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保险合同;

  (二)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被保险人疾病诊断证明;

  (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各项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本公司在收到理赔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受益人对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变动

  一���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书面向本公司提出申请,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保险费后,签发相应批单作为本合同附件,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新增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和首批参保人员的终止时间相一致,应交保险费 = 年交保险费×(实际保险期间日数÷365)。

  二、被保险人因离职等原因需要办理退保的,投保人应在被保险人离职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保险责任自该被保险人离职之日起即行终止。投保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后,本公司据此签发批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对于未发生保险金赔付的被保险人,本公司退还其未满期净保险费;对于已发生保险金赔付的被保险人,本公司不退还其未满期净保险费。

  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一)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数少于五人时;

  (二)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数不少于五人但不足八人,且低于有参加保险资格人数的百分之百时;

  (三)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数不少于八人,且低于有参加保险资格人数的百分之七十五时。

  第十三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