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老益壮老人骨折医疗保险如何?
2014-11-24 10:02:2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医疗事故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九、被保险人病理性骨折或疲劳性骨折;
十、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风浪板、蹦极、跳伞、水上摩托艇、滑翔翼、
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拳击、柔道、跆拳道、空手道、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
马术、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运动、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二、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
或辐射。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七条
(一)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二)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
对于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保险期间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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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时开始,至本保
险合同约定终止日24时止。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
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
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
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
保险人认为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
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证明材料后,应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保险金申请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保险金
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
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
由。
第十三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给付保险金数额
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
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五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
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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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
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六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
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七条
发生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
故发生之日起及时通知保险人。
如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
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