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沐浴阳光团体企业补充医疗保险(B款)
2014-11-24 09:53:3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期间为三年。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2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2.1疾病保险
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若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
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疾病保险金额给付疾病保
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疾病保险责任终止。
疾病保险金额为当时个人账户平均资金余额的20%。
2.2.2医疗保险
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对于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就医、配药、体检所发生的
医药或体检费用支出,根据投保人的选择,本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2.2.2.1门(急)诊
医疗保障
对于门诊或急诊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根据与投保人的约定在扣除指定的
免赔额后按照约定比例给付保险金。
2.2.2.2住院医疗
保障
对于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根据与投保人的约定在扣除指定的免赔额
后按照约定比例给付保险金。
6-2
2.2.3.3体检费用
保障
对于体检所发生的体检费用,本公司根据与投保人的约定在扣除指定的免赔额后按
照约定比例给付保险金。
2.2.3.4医疗保险
金给付说
明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确定各项保障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并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载
明。
本公司按上述规定给付被保险人的保险金,全部从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
中支付。当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保险金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
申请使用公共账户内的余额对该被保险人进行保险金支付。被保险人个人账户资金
余额和投保人申请从公共账户中支付的金额用尽后,本公司将停止向该被保险人支
付保险金,直至其个人账户有新记入的余额或投保人再次申请从公共账户资金余额
中为其支付保险金。停止支付的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解除或被保险人
的资格按本合同约定终止后将不再支付。
2.3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恶性肿瘤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疾病保险金的责
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
毒品
;
(4)被保险人
酒后驾驶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
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
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期间(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或体检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医疗保
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国家管制药物;
(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被保险人
酒后驾驶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
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的机动车;
(7)被保险人
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期间
(8)非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9)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其他免责事项。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其个人
账户资金余额转入公共账户或按照其他约定处理。
2.4续保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投保人可申请续保,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在保险期间届
满时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和公共账户的账户资金余额直接结转至续保后的保险期
间。续保时,本公司有权调整管理费的收取比例。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若投保人没有提出续保申请,本公司将被保险人的个人账
户和公共账户的账户资金余额退还给投保人。
6-3
3保险金的申请
3.1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各项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保险事故
通知
投保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
公司。
如果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
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
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
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