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安康团体综合医疗保险怎么样?
2014-11-24 09:52:1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比例和金额,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承担剩余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
以上各项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受益人对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变动
一、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书面向本公司提出申请。对于“住院医疗保险金”、“女性生育保险金”和“住院医疗高额保险金”三项责任,本公司审核同意后收取相应的保险费。本公司为新增被保险人签发相应批单作为本合同附件后,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新增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和首批参保人员的终止时间相一致,应交保险费 = 年交保险费×(实际保险期间日数÷365)。
二、被保险人因离职等原因需要办理退保的,投保人应在被保险人离职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保险责任自该被保险人离职之日起即行终止。投保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后,本公司据此签发批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对于“住院医疗保险金”、“女性生育保险金”和“住院医疗高额保险金”三项责任,若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金赔付,本公司退还其未满期净保险费;若被保险人已发生保险金赔付,本公司不退还其未满期净保险费。
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对于“住院医疗保险金”、“女性生育保险金”和“住院医疗高额保险金”三项责任,退还所有未发生过保险金赔付的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对于“特需医疗金”责任,退还特需医疗金净额:
(一)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数少于五人时;
(二)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数不少于五人但不足八人,且低于有参加保险资格人数的百分之百时;
(三)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数不少于八人,且低于有参加保险资格人数的百分之七十五时。
第十三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或对该被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并退还其未满期净保险费。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将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多收的保险费。
第十四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第十五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对保险合同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六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二)投保人证明;
(三)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于“住院医疗保险金”、“女性生育保险金”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