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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安康团体综合医疗保险怎么样?

2014-11-24 09:52:1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否则不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五条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成立后,本公司将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本合同生效日期以保险单载明的生效日期为准,本公司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自本合同约定的生效日零时开始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第七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住院医疗保险金的保险费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约定的赔付比例、被保险人的年龄及其对应的费率标准确定;女性生育保险金的保险费按照投保单位所有被保险人人数为基数进行计算;住院医疗高额保险金的保险费按照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约定保险金额、住院医疗高额保险金的约定保险金额、约定赔付比例及被保险人使用住院医疗高额保险金的限额确定。本公司若调整费率,本合同续保时将根据续保生效当时的费率重新计算保险费。

  住院医疗保险金、女性生育保险金和住院医疗高额保险金的保险费须一次性交清。

  对于特需医疗金,投保人在首次交纳保险费后,如果需要,可在保险期间内追加保险费。

  第八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本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九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住院医疗保险金”、“女性生育保险金”、“住院医疗高额保险金”、“特需医疗金”的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一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住院医疗保险金、住院医疗高额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理赔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一)保险合同;

  (二)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就诊医院出具的入出院证明;

  (四)就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医疗费用的原始凭证、费用清单、病历;

  (五)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女性生育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理赔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女性生育保险金:

  (一)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二)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三)就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医疗费用的原始凭证、费用清单、病历;

  (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特需医疗金的申请

  (一)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二)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三)医疗机构所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被保险人若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了部分医疗费用的补偿并无法提供医疗费用原始凭证时,需提供加盖支付费用单位印章后的医疗费用原始凭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并注明已给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