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附加乐安康疾病保险怎么样呢?
2014-11-21 10:19:0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意附加乐安康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癌症提前给付 癌症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3.1 癌症提前给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第8条保障范围及定义所约定的恶性肿瘤、且于确诊30天后仍然生存的,我们将向被保险人提前给付主合同身故保险金,同时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已给付,则本附加合同的癌症提前给付保险金不再给付。
2.3.2 癌症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天后,首次发病
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第8条保障范围及定义所约定的恶性肿瘤、且于确诊30天后仍然生存的,我们按2.3.1给付“癌症提前给付保险金”的同时,还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癌症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阅读提示
本阅读提示是为了帮助您更好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正文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u 签收合同后10天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 1.5
u 被保险人可以享有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3
u 您有权解除合同………………………………………………………………………………6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u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u 受益人的保险金申请权应在一定期间内行使………………………………………………3.4
u 您应按时支付保险费…………………………………………………………………………4.1
u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6
u 在某些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7
u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9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3.3 保险金的给付
1.1 合同构成3.4诉讼时效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4 保险费的支付
1.3 投保年龄4.1 保险费的支付
1.4 合同的签收4.2 保险费率的调整
1.5 犹豫期5 现金价值权益
2 我们提供的保障5.1 现金价值
2.1 基本保险金额6 合同解除
2.2 保险期间6.1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2.3 保险责任7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2.4 责任免除8 保障范围及定义
3 保险金的申请9 释义
3.1 受益人10 特别说明
3.2 保险金的申请
中意附加乐安康疾病保险条款
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文号:中意人寿[2009]第112号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中意附加乐安康疾病保险”的保险合同。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可以附加于我们供您选择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如您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本附加合同成立,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与主合同一致。
1.3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年龄以周岁计算,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与主合同一致。
1.4合同的签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