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附加职业病团体疾病保险如何?
2014-11-21 09:51:0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友邦附加职业病团体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团体医疗(1) 身故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职业病,且自被确诊并被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职业病导致身故的(不包括猝死),则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且身故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同时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终止。
(2) 残疾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职业病,且自被确诊并被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依据政府部门颁布实施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或国家之后修订和颁布的相类似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残疾程度,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残疾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该残疾保险金等值于鉴定的残疾程度所对应的《给付表一》中相应给付比例乘以投保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并以该被保险人鉴定为残疾当时的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为限。如果该被保险人自确诊并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本公司累计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及本附加合同所附于的主合同的各项保险金之和达到投保单所载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同时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终止。
友邦附加职业病团体疾病保险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友邦附加职业病团体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其所附加于的团体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的条款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未在投保单上载明或批注,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第二条 保险责任
(1) 身故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职业病(释义一),且自被确诊并被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职业病导致身故的(不包括猝死),则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且身故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同时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终止。
(2) 残疾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职业病,且自被确诊并被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依据政府部门颁布实施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或国家之后修订和颁布的相类似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残疾程度,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残疾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该残疾保险金等值于鉴定的残疾程度所对应的《给付表一》中相应给付比例乘以投保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并以该被保险人鉴定为残疾当时的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为限。如果该被保险人自确诊并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本公司累计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及本附加合同所附于的主合同的各项保险金之和达到投保单所载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同时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终止。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3)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4) 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任何恐怖分子行为(释义二);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