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附加职业病团体疾病保险如何?
2014-11-21 09:51:0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释义三);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该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将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附加本附加合同并支付应付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则本附加合同生效,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生效日期为准。
第五条 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和保险费到期日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
本附加合同的首个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本附加合同生效后主合同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止。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或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为同一日,则本附加合同的首个保险期间为一年;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不包括主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申请附加本附加合同,则本附加合同的首个保险期间将短于一年。但若续保,则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保险期间为一年。
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本公司支付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若本公司同意该续保且已收取该续保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
第六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投保人可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险费(释义四)。
第七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1) 投保人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2) 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3) 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主合同效力终止;
(4) 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
(1)在第(1)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公司将在本附加合同终止���计算并退还投保人未满期净保险费;
(2)在第(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无论投保人是否已支付续保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于该保险单满期日自动终止。
第八条 被保资格的丧失或终止
一、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下列任一情况下,被保险人将丧失或终止被保资格:
(1)若被保险人达到约定书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所对应的终止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被保险人达到约定书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所对应的终止年龄的生日(若被保险人生日与保险单周年日为同一日期),则其被保资格自该保险单周年日起终止;
(2)根据主合同的约定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丧失或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丧失或终止,则本附加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将不再包含该被保险人,本公司将退还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第九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各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是指本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该被保险人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并载于投保单上。
若该金额按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或批注的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险金额。
第十条 免可保证明限额
若保险金额高于本附加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免可保证明限额,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的免可保证明限额决定是否同意承保其超过该限额的保险金额部分。若其超过该限额的保险金额部分未获本公司书面同意,则保险金额以免可保证明限额为最高限额,且保险费以免可保证明限额计算。对于超过免可保证明限额的保险金额部分,本公司保留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重新提交可保证明的权利。免可保证明限额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由本公司重新核定。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