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住院补贴医疗保险(2007)怎么样?
2014-11-21 09:49:1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新华住院补贴医疗保险(2007)
适用年龄:1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住院津贴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1岁 | 472.00元 | 1年 |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10000元 |
1年 |
25岁 | 0.00元 | 1年 |
意外住院津贴10000元 |
1年 |
28岁 | 0.00元 | 1年 |
意外住院津贴50元 |
1年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60 日后(保险期间届满 时按本合同第 3.2 条续保的,不受本条规定的 60 日限制)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在本公 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住院(详见释义) 治疗时,本公司自被保险人住院的第一天 起开始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
住院补贴保险金每天每份人民币 50 元,同一保险期间内 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 180 天。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累计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达到保险金 额时,本合同终止。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院补贴医疗保险(2007)条款
u 您与我们的合同
(2009年8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 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 面协议构成。
1.2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 1周岁(详见释义)以上、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 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1.3 合同成立 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
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 保单生效日。
1.4 合同内容 变更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 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1.5 投保人解 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 险
1.本合同生效后,您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
1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您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如
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您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2.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1.6 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被保险人身故的;
4.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v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定的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人最多购买五份,每份保险金额为人民币九千元。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
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60日后(保险期间届满 时按本合同第3.2 条续保的,不受本条规定的60日限制)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在本公 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住院(详见释义)治疗时,本公司自被保险人住院的第一天 起开始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住院补贴保险金每天每份人民币50元,同一保险期间内 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180天。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累计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达到保险金
额时,本合同终止。
2.4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住院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