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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盈彩人身重大疾病保险B款怎么样?

2014-11-21 09:41:2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幸福盈彩人身重大疾病保险B款怎么样?

  幸福盈彩人身重大疾病保险B款

  适用年龄:30天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早期治疗 重大疾病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早期治疗保险金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本条款附件一所定义的早期治疗保险金疾病(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不受此180天限制),我们按被保险人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早期治疗保险金,每一种早期治疗保险金疾病以给付一次为限。每次给付早期治疗保险金后,本主险合同保险金额随之减少相应给付额度,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保险金额重新计算。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内,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患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件一中列明的早期治疗保险金疾病(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除外),我们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2)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件一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不受此180天限制),我们按被保险人确诊时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内,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患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件一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除外),我们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3)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或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因意外伤害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以上三项保险金给付总额不得超过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附件二:

  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幸福盈彩人身重大疾病保险(B款)条款

  (2009年9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指投保人)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我们”均指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2

  1.1 合同构成。.. 2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2

  1.3 投保范围。.. 2

  1.4 犹豫期。.. 2

  1.5 保险期间。.. 2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

  2.1 保险金额。.. 2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额限制。.. 2

  2.3 保险责任。.. 2

  2.4 责任免除。.. 3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

  3.1 受益人。.. 4

  3.2 保险事故的通知。.. 4

  3.3 保险金申请。.. 4

  3.4 保险金的给付。.. 5

  3.5 宣告死亡处理。.. 5

  3.6 诉讼时效。.. 5

  3.7 保险金领取方式选择权。.. 5

  4. 如何交纳保险费。..。 5

  4.1 保险费的交纳。.. 5

  4.2 宽限期。.. 6

  5.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6

  5.1 合同效力的中止。.. 6

  5.2 合同效力的恢复。.. 6

  6.现金价值权益。..。 6

  6.1 保单贷款。.. 6

  6.2 减额交清保险。.. 6

  7.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7

  8. 其他事项。..。 7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

  8.2 我们行���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7

  8.3 年龄和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 7

  8.4 扣除款项。.. 7

  8.5 合同内容变更。.. 8

  8.6 联系方式变更。.. 8

  8.7 职业或工种变更。.. 8

  8.8 争议处理。.. 8

  附件一:重大疾病名称、定义和早期治疗保险金疾病名称及定义。.. 8

  [1]均以该日期计算。

  [2],我们无息退还您已交的保险费。

  若您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则本主险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我们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并经医院[4]确诊首次患本条款附件一所定义的早期治疗保险金疾病(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5]导致的不受此180天限制),我们按被保险人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早期治疗保险金,每一种早期治疗保险金疾病以给付一次为限。每次给付早期治疗保险金后,本主险合同保险金额随之减少相应给付额度,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按减少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