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安益重大疾病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1-21 09:19:2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友邦安益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0岁-60岁 | 460.00元 | 1年 |
重大疾病10.0万 |
1年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重大疾病且于被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然生存的,或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初次接受重大疾病定义中所指的手术的,则本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或接受重大疾病定义中所指的手术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患有重大疾病,且于被确诊日后三十日内因该重大疾病身故的,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当年度已支付的保险费。
友邦安益重大疾病保险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所附的投保单(正本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友邦安益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释义一)后首次发病(释义二),并被专科医生(释义三)首次确诊患有重大疾病(释义四)且于被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然生存的,或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初次接受重大疾病定义中所指的手术的,则本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或接受重大疾病定义中所指的手术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患有重大疾病,且于被确诊日后三十日内因该重大疾病身故的,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当年度已支付的保险费。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五);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六)、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七),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八)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释义九),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释义十);
(9)��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释义十一)。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五条 投保年龄、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首次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日至六十岁。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本公司支付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若本公司同意该续保且已收取该续保保险费,则本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本合同可按上述续保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九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可续保至被保险人六十九岁生日)。
第六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投保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合同;
(2)本公司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3)被保险人身故;
(4)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本合同第十七条办理效力恢复;
(5)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合同续保;
(6)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被保险人七十岁生日(若被保险人的生日与保险单周年日为同一日期);
(7)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
注:在(5)、(6)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无论投保人是否已支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该保险单满期日自动终止效力。
第七条 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