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安益重大疾病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1-21 09:19:2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于等待期期间患有重大疾病或接受重大疾病定义中所指的手术,且投保人提出相关证明文件并于等待期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当年度已支付的保险费。
除上述情况外,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按下表所载的退费比例计算的退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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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费比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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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申请日至该保险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月数 |
不同付费方式的退费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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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付 |
季付 |
半年付 |
年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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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十一个月少于十二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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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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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十个月少于十一个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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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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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九个月少于十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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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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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八个月少于九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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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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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七个月少于八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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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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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六个月少于七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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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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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五个月少于六个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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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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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四个月少于五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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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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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三个月少于四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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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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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二个月少于三个月 |
- |
43% |
22%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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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一个月少于二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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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11%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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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一个月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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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八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九条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时,申请人(释义十二)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医院(释义十三)出具的病历、必需的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诊断报告以及由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书、手术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条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二十一条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 失踪的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失踪,后经法院宣告死亡,本合同即时终止。若日后发现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且投保人愿意续保,并支付续期保险费的,则本合同将继续有效。
第二十三条 身体检查及司法鉴定
在申请索赔期内,本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作身体检查或提供有关的检验报告。若被保险人身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