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大东方附加顺利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1-19 10:22:1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新大东方附加顺利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30天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祝寿金4.4.1. 祝寿金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险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 单周年日当天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该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给付祝寿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 终止。
4.4.2. 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60周岁当年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见释义11.2),我们 将按以下二者之较大者与本附加险的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给付身故或 永久全残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1、 本附加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这里的已交保险费指您已交纳的保险费。
2、 本附加险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中新大东方附加顺利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条款
(中新大东方[2010]34号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新大东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新大东方附加顺利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在以下条款中简称为“本附加险合同”。
1. 合同订立 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险只可附加于中新大东方顺利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
2. 投保年龄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释义11.)计算。
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且出院满30天至55周岁。
3. 合同生效 本附加险合同在我��同意承保、已向您收取首期保险费且签发保险单的前提下,自投保日次
日零时起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4. 保险责任
4.1. 保险责任的开始 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时开始。
4.2.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时起至被保险人满6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零 时。
4.3. 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的保险金额由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部分构成。基本保险金额 是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指因年 度分红累积增加的保险金额。
4.4. 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责任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4.4.1. 祝寿金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险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 单周年日当天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该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给付祝寿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 终止。
4.4.2. 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60周岁当年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见释义11.2),我们
将按以下二者之较大者与本附加险的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给付身故或 永久全残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1、本附加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这里的已交保险费指您已交纳的保险费。
2、本附加险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4.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本附加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 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11.3);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11.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11.5),或驾驶无有效
行驶证(见释义11.6)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发生上述情形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将退还本附 加险合同当时所对应的现金价值(见释义11.7)与有可能分配的其他终了红利之和,扣除
各欠款项后的余额。
5. 保单红利 本附加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的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所有的红利分
配是我们根据每个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的,是非保证的。本附加险合 同的红利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5.1. 年度分红 年度分红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进行分配。
在本附加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