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人寿福康相伴两全保险怎么样?
2014-11-18 10:23:4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意人寿福康相伴两全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身故 生存金
2.3.1.1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时已满18 周岁,我们将按以下方式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65 周岁,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65 周岁,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3.1.2 未成年人身故返还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 周岁,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返还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本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2)直至身故时累计支付的本合同保险费。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制。
2.3.2 全残保障
2.3.2.1 提前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全残且发生全残时已满18周岁,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申请并确认被保险人全残后,将按以下方式向被保险人提前给付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发生全残时未满65周岁,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发生全残时已满65周岁,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
2.3.2.2 未成年人全残返还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全残时未满18 周岁,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申请并确认被保险人全残后,将向被保险人返还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本合同在被保险人全残时的现金价值;
(2)直至全残时累计支付的本合同保险费。
2.3.3 生存给付保险金
2.3.3.1 生存礼金
若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然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被保险人给付生存礼金。
2.3.3.2 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70%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中意福康相伴两全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
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中意福康相伴两全保险”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
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我们自保险单上约定的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本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年龄以周岁计算。
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出生满30 天至55 周岁;当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与您选择的支付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0周岁。
1.4 合同的签收 在您收到本合同时,您应当签署本合同的签收回执。
1.5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 细阅读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犹豫期结束前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 们 提 供 的 保 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 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该基本保险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满75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24 时止,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3.1 身故保障
2.3.1.1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