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联安康长福两全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1-18 09:20:1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安联安康长福两全保险
适用年龄:7天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1)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以下两者之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a)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7]乘以下表所示比例对应的保险金 额(具体见下表);
b)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与本合同所附的《安 联附加安康长福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
被保险人身故时年龄不满一周岁(不含一周岁)基本保险金额调整比例20%
被保险人身故时年龄不满一周岁(不含一周岁)基本保险金额调整比例40%
被保险人身故时年龄不满一周岁(不含一周岁)基本保险金额调整比例60%
被保险人身故时年龄不满一周岁(不含一周岁)基本保险金额调整比例80%
被保险人身故时年龄不满一周岁(不含一周岁)基本保险金额调整比例100%
2)满期生存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满期日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我们在该满期日向被 保险人给付基本保险金额作为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及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 长福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2)在本合同终止、撤销、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本合同的保险责任。
(3)若我们已经按照本合同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长福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规 定给付了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我们不再承担本合同的保险责任。
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安联安康长福两全保险条款
(2012 年3 月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条款中带有右上标标注的用词具有特定含义,您可参阅本条款尾部的“释义”获取相关解释。
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安联安康长福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合同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现金价值[1]表、投保单或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本合同需要与《安联附加安康长福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一同申请订立,同时生效,同时终止。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处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以正本为准。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及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长福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成立。保单生效日[2]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周年日[3] 、保单年度[4]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范围 投保时年龄在出生后满七天至五十五周岁[5](含五十五周岁)之间者,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1.4 保险期间 若您选择一次交清的付费方式,我们在同意承保并收取全部保险费后,自保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若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方式,我们在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后,自保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于保险单中载明,自保单生效日的零时起至满期日[6]二十四时止。
1.5 犹豫期 为保护您的权利,请在保险合同送达或寄达于您时书面签收。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十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务必认真审视本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本合同,须填写合同终止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及您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收到合同终止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我们会向您无息全额退还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的全部已交保险费。自您书面申请撤销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及其所附的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
1.6 合同终止 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终止:
(1) 您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向我们申请撤销或解除本合同;
(2)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
(3)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4)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含二年),您未与我们就本合同效力恢复达成一致的;
(5) 本合同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长福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终止;
(6) 因本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导致本合同终止的。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