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联安康长福两全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1-18 09:20:1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4.3 保险金申请 (1) 满期生存保险金在申请领取满期生存保险金时,被保险人需提供其本人的银行账号。若因其未能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银行账号而导致我们无法及时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的,我们不承担未及时给付应付满期生存保险金的责任。在申请领取满期生存保险金时,被保险人还需自费提供其本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件等证明被保险人生存的文件的原件。
(2) 身故保险金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需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申请人必须提供可证明其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文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4.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还应当赔偿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若被保险人在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生还,已经领取了身故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或被通知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我们已给付的保险金。
4.5 诉讼时效 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向我们请求给付本合同各项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五部分 合同效力的恢复
5.1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含二年),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单欠款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您未和我们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及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长福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若我们解除合同,将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及所附的《��联附加安康长福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六部分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6.1 合同的解除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合同终止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及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长福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合同终止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及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长福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在终止日的现金价值。如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的损失,故请您慎重考虑和决定。
第七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
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及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长福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我们在合同订立、合同复效或合同变更时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及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长福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