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联安康长福两全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1-18 09:20:1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责任 (1)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以下两者之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a)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7]乘以下表所示比例对应的保险金额(具体见下表);
b)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与本合同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长福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身故时被保险人年龄不满一周岁(不含一周岁)一周岁至两周岁(不含两周岁)两周岁至三周岁(不含三周岁)三周岁至四周岁(不含四周岁)四周岁及以上基本保险金额调整比例20% 40% 60% 80% 100%
2)满期生存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满期日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我们在该满期日向被保险人给付基本保险金额作为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及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长福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2)在本合同终止、撤销、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本合同的保险责任。
(3)若我们已经按照本合同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长福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了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我们不再承担本合同的保险责任。
2.2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8],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9];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1],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2]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及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长福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二年以上(含二年)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及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长福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及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长福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及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长福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3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限额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执行。
2.4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您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可根据我们的规定提出降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书面申请,经我们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降低后,本合同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长福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亦同时降低。
若申请降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降低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应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基本保险金额的减少部分视为退保,我们将退还本合同及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长福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所对应的现金价值。若您已交清本合同的全部保险费,则我们不接受变更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申请。
第三部分 如何支付保险费
3.1 保险费的支付及宽限期
您可选择本合同提供的交费方式支付保险费,并在保险单中约定。若您选择一次交清方式,保险费应在保单生效日之前一次付清;若您选择分期交费方式,保险费支付期应于保险单中约定,首期保险费应在保单生效日之前支付,其余各期保险费应在保险单中所载的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当期应交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对于在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如果宽限期结束时您仍未支付当期应交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2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1) 如您未选择保险费的自动垫交选项的,若宽限期结束时您仍未支付当期应交保险费,则本合同及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长福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2) 如您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选项的,若宽限期结束时您仍未支付当期应交保险费,且本合同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