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联安享丰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1-14 09:29:4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安联安享丰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4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年金 身故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30岁-30岁 | 50128.00元 | 20年 |
身故5.6万 年金3.7万 |
至80周岁 |
24岁 | 57741.00元 | 5年 |
年金2.4万 |
终身 |
30岁 | 56499.00元 | 20年 |
年金193.5万 |
至80周岁 |
30岁 | 189134.00元 | 20年 |
身故保险金24.0万 年金24.0万 |
至80周岁 |
33岁 | 30918.00元 | 20年 |
养老年金3.6万 复利分红3.6万 |
80周岁 |
35岁 | 54094.00元 | 20年 |
身故 年金 |
至80周岁 |
40岁 | 53595.00元 | 10年 |
年金3.0万 |
至80周岁 |
40岁 | 53596.00元 | 10年 |
年金3.0万 |
至80周岁 |
45岁 | 54693.00元 | 5年 |
年金11.4万 |
至80周岁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1)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 年金给付
本合同提供月度领取和年度领取两种年金领取方式,您可在投保时选择其中一种年金领取方式并于保险单中约定。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起始年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年金领取日[7]仍然生存且 本合同仍然有效,我们在每个年金领取日[8]向被保险人给付本合同约定的有效年金金额;若在年金给付期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不再给付年金。
本合同的年金领取年限分为十年和二十年两种;本合同的起始年金领取年龄分为五十五周岁和六十周岁两种;您可选择年金领取年限和起始年金领取年龄的种类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之后不得变更。
2) 身故给付
① 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起始年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年金领取日前身故,则我们按下列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a.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尚未领取的各期累积增额红利所增加的年金金额之和、终了红利及百分之一百一十的本合同累计应交保险费这三者之和;
b.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上述a.中所指的“累计应交保险费”不包括根据次标准体费率计算需支付的额外保险费,也不包括非年交方式下须支付的额外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则上述a.中所指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的本合同累计应交保险费”为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年金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② 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起始年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年金领取日后身故,则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尚未领取的各期有效年金金额之和及终了红利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 在本合同终止、撤销、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安联安享丰年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2009 年9 月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条款中带有右上标标注的用词具有特定含义,您可参阅本条款尾部的“释义”获取相关解释。
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保单生效日[1]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周年日[2]、保单年度[3]、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2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合同由本合同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现金价值[4]表、投保单或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须留我们处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以正本为准。
1.3 投保范围 投保时年龄在十八周岁[5] 至五十四周岁之间(含十八周岁及五十四周岁)者,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1.4 保险期间 若您选择一次交清的付费方式,我们在同意承保并收取全部保险费后,自保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若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方式,我们在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后,自保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于保险单中载明,自保单生效日的零时起至满期日[6]二十四时止。
1.5 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