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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联安享丰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1-14 09:29:4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豫期为保护您的权利,请在保险合同送达或寄达于您时书面签收。自您签收本保险合同次日起,有十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务必认真审视本保险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本合同,需要填写合同终止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及您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收到合同终止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我们会向您无息全额退还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的全部已交保险费。自您书面申请撤销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及其所附的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

  1.6 合同终止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终止:

  (1) 您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向我们申请撤销或解除本合同;

  (2)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

  (3)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4)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含二年),您未与我们就本合同效力恢复达成一致的;

  (5) 因本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导致本合同终止的。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1)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 年金给付

  本合同提供月度领取和年度领取两种年金领取方式,您可在投保时选择其中一种年金领取方式并于保险单中约定。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起始年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年金领取日[7]仍然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我们在每个年金领取日[8]向被保险人给付本合同约定的有效年金金额;若在年金给付期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不再给付年金。本合同的年金领取年限分为十年和二十年两种;本合同的起始年金领取年龄分为五十五周岁和六十周岁两种;您可选择年金领取年限和起始年金领取年龄的种类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之后不得变更。

  2) 身故给付

  ① 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起始年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年金领取日前身故,则我们按下列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a.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尚未领取的各期累积增额红利所增加的年金金额之和、终了红利及百分之一百一十的本合同累计应交保险费这三者之和;

  b.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上述a.中所指的“累计应交保险费”不包括根据次标准体费率计算需支付的额外保险费,也不包括非年交方式下须支付的额外保险费。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则上述a.中所指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的本合同累计应交保险费”为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年金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② 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起始年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年金领取日后身故,则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尚未领取的各期有效年金金额之和及终了红利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 在本合同终止、撤销、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2.2 基本年金金额和有效年金金额

  若您选择月度领取年金方式,本合同所称的年金金额(包括基本年金金额、有效年金金额、增额红利的年金金额)均是指被保险人每月领取的年金金额。若您选择年度领取年金方式,本合同所称的年金金额(包括基本年金金额、有效年金金额、增额红利的年金金额)均是指被保险人每年领取的年金金额。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年金的,首期领取的基本年金金额为投保单上所载的本合同的年金金额。若该金额经本合同其它条款的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首期领取的基本年金金额。基本年金金额不因红利分配或领取增额年金红利的现金价值而增加或减少。自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年金的第二个保单年度起,每个保单年度内领取的基本年金金额以上一个保单年度内领取的基本年金金额为基数,每年递增3%。有效年金金额包括基本年金金额与累积增额年金红利所增加的年金金额。

  2.3 基本年金金额的变更

  您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可根据我们的规定提出变更本合同基本年金金额的书面申请并交付变更所需的费用,经我们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若申请减少本合同的基本年金金额,则减额后的首期领取的基本年金金额不应低于申请减额时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基本年金金额的减少部分视为退保。若您已交清本合同的全部保险费,则我们不接受变更本合同基本年金金额的申请。

  2.4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