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荷金利安馨两全保险(分红型)E款BEE
2014-11-14 09:28:0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周年日当日24时之前因遭受意外伤害及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本合同已缴��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若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之后因遭受意外伤害及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2.3.4
生存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第三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仍生存,则我们按本合同已缴保费的0.5%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2.3.5
满期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满期日当日24时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3.6
最高给付金额
本合同意外身故和意外全残保险金给付的最高金额以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的已缴保费的三倍为限。
2.4
责任免除
1、若被保险人的身故或全残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者,我们不承担任何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故意自致的伤害、参与殴斗、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行为、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7) 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原子或生化武器。
2、除本条第1款规定之外,若被保险人的身故或全残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因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所致者;
(2)被保险人因疾病、流产或分娩所致者;
(3)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导致医疗事故者;
(4)被保险人因进行潜水、跳伞、攀岩活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所致者;
(5)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本合同因上述第1款第(1)项情形而终止,本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因上述其他情形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3
申请与给付保险金
3.1
受益人的指定
与变更
本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的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的份额享有受益权。
本合同订立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我们提出变更受益人的书面申请,经我们记录及对本合同批注后生效。前项变更若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书面同意。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存、满期、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全残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
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我们,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合同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