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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4 09:28:0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但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若本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持续有效两年后才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将不再依据本条规定行使对本合同的解除权。

  如果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或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没有解除本合同,则我们不再依据前款约定行使解除权。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本合同的保险费。

  1.3

  合同成立及保险责任的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若本合同成立,我们对本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保险费当日24时起生效。我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日期为准。

  本合同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有效期、合同期满日均以生效日起算。

  1.4

  犹豫期

  投保人自收到本合同之日起有十日的犹豫期,以便阅读本合同。

  投保人在犹豫期内可向我们书面提出撤销合同的申请,并亲自或挂号邮寄将本合同退还。

  投保人依前项规定行使合同撤销权时,撤销的效力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及合同(若为邮寄,则以寄出邮戳为准)的当日24时起生效,本合同自始无效,我们将向投保人退还所有已缴的保险费。

  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犹豫期内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或本合同是由其它险种变更而来的,则不得再行使本条款规定的合同撤销权。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承担一定的损失。

  1.5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五年,由投保人与我们商定并于保险合同上载明,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本合同约定效力终止时止。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额

  若被保险人投保年时的年龄小于或等于60周岁,基本保额为已缴保费的106%;

  若被保险人投保年时的年龄大于60周岁,基本保额为已缴保费的105%。

  2.2

  保险金额

  本合同各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与基本保额相同。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

  意外身故、全残

  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前,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按本合同已缴保险费的106%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若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后,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按本合同已缴保费的两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不视为意外身故、全残,而适用本合同2.3.3其它身故、全残给付的规定。

  2.3.2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前,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且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时发生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自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按本合同已缴保险费的106%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若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后,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且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时发生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自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按本合同已缴保费的三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若被保险人自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不视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全残,而适用本合同2.3.3其它身故、全残给付的规定。

  2.3.3

  其它身故、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后的首个保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