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德龙裕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
2014-11-11 09:22:5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正德龙裕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
适用年龄:30天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满期生存金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1)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将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主险合同随之终止。 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保险费交纳年度数。
(2)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 1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 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将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随之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 1年后或最后复效日起 1年后(以后发生者为准)因疾病身故,本公司将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本主险合同随之终止。 疾病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已交纳保险费年度数。
(3)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将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本主险合同随之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2×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已交纳保险费年度数。
(4)航空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 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将在上述第三款利益给付的基础上,额外给付航空 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本主险合同随之终止。
航空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已交纳保险费年度数。
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正德龙裕两全保险 B款(分红型)条款
1 投保人与本公司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他经投保人与本公司(见 10.1)共同认可 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书面协议都是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正德龙裕两全保
险 B款(分红型)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次
日零时起本主险合同生效,生效日应载于保险单上。本公司自生效日的零时起
开始承担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日期的, 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保单年度(见 10.2)依据生效日进行计算。
1.3 投保年龄 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天至六十五周岁。投保年龄以周岁
(见 10.3)计算。
1.4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主险合同的次日起,有 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如投保人
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可以解除本主险合同,本公司将无息 退还保险费并可扣除不超过 10元的工本费。 解除合同时,投保人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本主险合同及本公司要求的相关 资料。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申请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主险合同即被 解除,本公司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1)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将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主险合同随之终止。 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保险费交纳年度数。
(2)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 1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 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将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随之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1年后或最后复效日起 1年后(以后发生者为准)因疾病身故,本公司将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本主险合同随之终止。 疾病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已交纳保险费年度数。
(3)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见 10.4),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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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起 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将给付意外身故保 险金予受益人,本主险合同随之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2×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已交纳保险费年度数。
(4)航空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