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福佑一生两全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1-07 10:37:1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借款。借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 当时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该比例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规定,每次借款期最长为6个月。
借款利息应在借款期满之日缴付。如果逾期未付,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借款金额中,在下一借款期内作为 新的借款金额按最近一次宣布的借款利率计息。
本合同有效期内的任何时点,自本合同现金价值小于借款与借款利息之和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二十五条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 补交保险费及利息、偿还借款及借款利息当日的24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 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二十六条 欠款的扣除
本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或退还现金价值、保险费时,若本合同有欠交的保险费(包括自动垫缴的保险 费)及利息、借款及借款利息,则本公司应先扣除上述款项后给付各项保险金,或退还现金价值、保险费。
第二十七条 保险品种的变更
本合同生效2年后,在缴费期限内的每个保单周年日,投保人可提出变更为本公司当时接受的保险品种的 申请,经本公司审核通过后,将于保单周年日变更其保险品种。但若本合同已更改为减额付清保险或已给 付生命末期保险金,则本公司不接受保险品种的变更申请。
第二十八条 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 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
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 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 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二十九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作前述通知时,本公司按本合 同上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三十条 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投保时在投保单上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一条 释义
《福佑一生两全保险》2013年8月备案
本合同中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全残 : 指具有下列情况之一项或多项者:
一、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二、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三、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六、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七、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
八、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 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4)。
注:
1.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 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 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 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 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 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