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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福佑一生两全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1-07 10:37:1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生命末期与全残,则直接按本条款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公司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后,本合同的基本保额等额减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生存保险金、满期保险金及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额重新计算。

  四、满期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满期日当日 24 时仍生存且本合同有效,则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项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处于生命末期、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生命末期、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处于生命末期、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生命末期、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 金价值。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日的当日24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00周岁后首个保单周年日的当日24时止。

  第六条 基本保额

  《福佑一生两全保险》2013年8月备案

  本合同的基本保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载于本合同的保险单上。若该金额按本合同其他条 款的约定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额。

  第七条 基本保额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依本公司当时的规定增加或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额。但若本合同已更改为减 额付清保险或已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则本公司不接受基本保额的变更申请。

  一、增加基本保额:

  在本合同缴费期限内,本合同生效2年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投保人可根据本公司当时的规定向本公司申 请增加本合同的基本保额,经本公司审核同意且缴付变更相应的费用之后,增加的基本保额自该保单周年日24 时起生效。

  若被保险人在新增基本保额生效日起 2年内因自杀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该增加的基本保额所 对应的保险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并向投保人退还该增加的基本保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减少基本保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根据本公司当时的规定向本公司申请减少基本保额,但减额后的基本保额须 符合本公司当时的规定,本公司将退还基本保额减少部分所对应的现金价值。

  第八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九条 合同犹豫期

  自投保人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 10 日为犹豫期。投保人在犹豫期内可向本公司书面提出撤销合同 的申请,并亲自或挂号邮寄将本合同退还。

  投保人依前款规定行使合同撤销权时,撤销的效力自本公司收到书面申请及合同(若为邮寄,则以寄达邮 戳日为准)的当日24时起生效,本合同自始无效,本公司将向投保人退还所有已缴的保险费。

  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于收到本合同之日起 10 日内向本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或本合同是由其他险种 的约定变更而来者,则不得再行使本合同的合同撤销权。

  第十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 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十一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