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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基业长青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1-05 09:44:1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阳光基业长青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怎么样?

  阳光基业长青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养老金 离职津贴 特别奖金

  3.1.1养老年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给付养 老年金,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被保险人可选择以下方式中的一种领 取养老年金:

  1、一次性领取:本公司按照该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的个人账户资金余 额一次性给付养老年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部分领取:将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部分转换 为年金(年金类型见本款第3条),剩余金额在被保险人领取第一笔年金时一并给 付。

  3、将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按被保险人选择的年 金类型和年金转换标准,转换为按年(或按月)领取的年金。被保险人可以选择 以下年金类型中的一种:

  (1)定期年金:本年金给付期限分为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三种,由被保险人选 择。本公司自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起按年(或按月)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 约定给付期限届满,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约定 给付期限届满前身故,本公司给付年金至其身故时为止,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 保险责任终止。

  (2)普通终身年金:本公司自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起按年(或按月)向被保险人 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年满106周岁,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终止。

  (3)保证给付十年终身年金:本公司自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起按年(或按月)向 被保险人给付年金,保证给付十年。如果被保险人未领满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险 金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十年部分的年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十年后仍生存,本公司继续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年满106 周岁,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4)保证给付十年增额终身年金:本公司自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起按年(或按月) 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保证给付十年。从第二年起以后每年(或每月)年金给付 标准,在上一年给付标准的基础上,按首年给付标准的5%增加。如果被保险人未 领满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十年部分的年金,本合同对该 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十年后仍生存,本公司继续给付年金, 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年满106周岁,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5)定期确定年金:本年金给付期限分为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三种,由被保险 人选择。本公司自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起按年(或按月)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 本公司保证给付约定期限的年金,给付完约定期限的年金后,本合同对该被保险 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未领满给付年限即身故,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继续领取剩下期限的年金直至约定期满,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养老年金领取之前,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或变更领取方式与年金类型;开始领取 养老年金之后,不允许变更领取方式与年金类型。

  3.1.2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前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当时的账 户合计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本合同对该被保 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1.3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前全残,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合计余额 的50%给付全残保险金,个人账户余额不变。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全残责任终 止,其他保险责任仍然有效。

3.1.4离职保险金��保险人于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前离职的,经投保人同意,由被保险人决定是否保 留个人账户,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中“单位交费未归属账户”余额由投保人决定 以何种比例计入“公共账户”或者“单位交费已归属账户”。若被保险人决定不保 留个人账户,则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中“个人交费账户”金额与“单位 交费已归属账户”金额之和一次性给付离职保险金,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决定保留个人账户,则 被保险人还可以继续交纳保险费,计入“个人交费账户”中,本合同对该被保险 人所承担的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