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基业长青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1-05 09:44:1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6.5部分领取合同生效的第二个保单年度起至被保险人约定的保险金领取起始日前,经投保人
同意后,被保险人可以提取其个人账户(不包含单位交费未归属账户)的金额,
但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相应账户中资金余额的约定比例,该比例在投保时约定,并
以合同批注方式在合同中载明,该项权利每年最多行使一次。
7合同解除
7.1解除合同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
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投保人身份证明及被保险人知悉退保的有效证
明等。
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本公司将个人账户个人交费部分账
户余额退还给各被保险人,将公共账户扣除合同终止费用后的账户余额,和个人
账户单位交费已归属部分和未归属部分账户余额通过转账方式退还投保人。
合同终止费用为合同终止时的账户价值乘以合同终止时所处保单年度的合同终止
费用率。合同终止费用从公共账户中扣除,若公共账户余额不足以扣除合同终止
费用,投保人需先行补足公共账户余额。前五个保单年度合同终止费用率不超过
5%,具体由本公司根据业务性质确定,并以合同批注方式在合同中载明;自第六
个保单年度开始,合同终止费用率为零。
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年龄错误处理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应将与法定有效身份
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本公司
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被保险人实领养老年金高于应领养
老年金的,本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退回多领的养老年金。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被保险人实领养老年金低于应领养
老年金的,本公司将应领养老年金与实领养老年金总和的差额无息退还被保险人。
8-7
8.2被保险人增加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投保单位有新员工加入而要求增加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
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为新增加的被保险人建立个人账户,并从该个人
账户交付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对新增被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经投保人申
请,该个人账户保险费可直接由公共账户中的资金转入,由公共账户转入的金额
本公司不再收取初始费用。
8.3权益归属被保险人个人交费账户余额和单位交费已归属账户余额及其产生的保证收益、持
续奖金和红利由被保险人所有。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公共账户余额和单位交费未归属账户余额及其产生的保证
收益、持续奖金和红利的归属由投保人确定。
8.4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
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
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
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
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
险人资格。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资格前
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前条规定的全部或部分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
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
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5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或者由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8.6联系方式变更为了保障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