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基业长青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1-05 09:44:1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种领
取养老年金:
1、一次性领取:本公司按照该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的个人账户资金余
额一次性给付养老年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部分领取:将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部分转换
为年金(年金类型见本款第3条),剩余金额在被保险人领取第一笔年金时一并给
付。
3、将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按被保险人选择的年
金类型和年金转换标准,转换为按年(或按月)领取的年金。被保险人可以选择
以下年金类型中的一种:
(1)定期年金:本年金给付期限分为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三种,由被保险人选
择。本公司自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起按年(或按月)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
���定给付期限届满,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约定
给付期限届满前身故,本公司给付年金至其身故时为止,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
保险责任终止。
(2)普通终身年金:本公司自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起按年(或按月)向被保险人
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年满106周岁,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终止。
(3)保证给付十年终身年金:本公司自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起按年(或按月)向
被保险人给付年金,保证给付十年。如果被保险人未领满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险
金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十年部分的年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十年后仍生存,本公司继续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年满106
周岁,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4)保证给付十年增额终身年金:本公司自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起按年(或按月)
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保证给付十年。从第二年起以后每年(或每月)年金给付
标准,在上一年给付标准的基础上,按首年给付标准的5%增加。如果被保险人未
领满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十年部分的年金,本合同对该
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十年后仍生存,本公司继续给付年金,
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年满106周岁,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5)定期确定年金:本年金给付期限分为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三种,由被保险
人选择。本公司自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起按年(或按月)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
本公司保证给付约定期限的年金,给付完约定期限的年金后,本合同对该被保险
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未领满给付年限即身故,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继续领取剩下期限的年金直至约定期满,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养老年金领取之前,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或变更领取方式与年金类型;开始领取
养老年金之后,不允许变更领取方式与年金类型。
3.1.2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前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当时的账
户合计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本合同对该被保
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1.3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前全残,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合计余额
的50%给付全残保险金,个人账户余额不变。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全残责任终
止,其他保险责任仍然有效。
8-3
3.1.4离职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前离职的,经投保人同意,由被保险人决定是否保
留个人账户,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中“单位交费未归属账户”余额由投保人决定
以何种比例计入“公共账户”或者“单位交费已归属账户”。若被保险人决定不保
留个人账户,则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中“个人交费账户”金额与“单位
交费已归属账户”金额之和一次性给付离职保险金,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决定保留个人账户,则
被保险人还可以继续交纳保险费,计入“个人交费账户”中,本合同对该被保险
人所承担的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3.1.5持续奖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自合同生效日起每满五个保单年度为一个持续奖金计算期间。
在每个持续奖金计算期间内,若当期每个保单年度均交纳保险费,且每个保单年
度年累计交费金额均不低于当期第一个保单年度的年累计交费金额的70%,则可
获得持续奖金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