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康爱II十六年期两全保险如何?
2014-11-05 09:11:4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友邦康爱II十六年期两全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45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满期生存金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 身故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则本公司将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本合同满期时的 保险金额。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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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2009]第0123号
保险条款
第九条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 式办理:
(1)投保人于本合同犹豫期(释义七)内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或于本合同犹豫期后向本公司申请解除合同;
(2)被保险人身故;
(3)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4)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本合同第二十二条办理效力恢复;
(5)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
第八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本合同有效至第十六个保险单周年日满期,并以保险单所载的满期日为准。
第七条 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日至四十五岁(释义六)。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六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受益人
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释义五);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 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二),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四)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第四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三条 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则本公司将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本合同满期时的 保险金额。
第二条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 身故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现金价值表、所附的投保单(正本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 力)、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友邦康爱II十六年期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友邦康爱II十六年期两全保险
ROP16YEII(20070727)-IL2009(修改时间:2010-7-30/14:00)
基本保险金额×106%×6
第六保险单年度(含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且不含第六个保险单周年日)
基本保险金额×106%×5
第五保险单年度(含第四个保险单周年日且不含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
基本保险金额×106%×4
第四保险单年度(含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且不含第四个保险单周年日)
基本保险金额×106%×3
第三保险单年度(含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且不含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
基本保险金额×106%×2
第二保险单年度(含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且不含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
基本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