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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康爱II十六年期两全保险如何?

2014-11-05 09:11:4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金额×106%

  第一保险单年度(不含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

  保险金额

  保险单年度

  2

  友邦[2009]第0123号

  保险条款

  第十四条保险金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第一保险单年度的保险金额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的一点零六倍(1.06倍);自第二保险单年度 开始,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每年递增一倍的第一保险单年度的保险金额,直至本合同第八保险单年度;自第九保险单 年度开始,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等值���八倍第一保险单年度的保险金额。如下表所示:

  第十三条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载于本合同的保险单上或批注上。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不接受本合同内容的任何变更申请。

  第十二条合同内容的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投保人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申请变更本合同内容,经本公司同意并记录及 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投保人不作上述通知时,本公司按投保单所载投保人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一条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

  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

  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

  权。

  第十条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

  还给投保人。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

  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

  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 制”的规定。

  ROP16YEII(20070727)-IL2009(修改时间:2010-7-30/14:00)

  基本保险金额×106%×8

  第八保险单年度至满期日(含第七个保险单周年日且含满期日)

  基本保险金额×106%×7

  第七保险单年度(含第六个保险单周年日且不含第七个保险单周年日)

  3

  友邦[2009]第0123号

  保险条款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

  同的现金价值;若有借款,则先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释义八)。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条犹豫期内合同的撤销

  投保人在犹豫期内,有权以任何理由将本合同交回本公司并申请撤销本合同,本公司返还所有的已付保险费。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

  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